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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典型合同的亮点解读与风险提示

时间:2024-08-03 00:19:46 作者:江南体育官方入口 点击:16 次

  

民法典中典型合同的亮点解读与风险提示

  《民法典》一共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那民法典合同编就共计526个条文,约占到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1.7%,几乎快要撑起整个民法典体量的“半壁江山”,是民法典中条文数量最多、变动幅度最大(其中新增了70个法条)、复杂程度最甚、裁判运用最多(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远远多于别的类型的案件)、对经济生活影响面最广的一编。

  而合同编又细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其中典型合同就有19种,今天,我们将对其中的一些典型合同进行解读。

  第一类典型合同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是最普遍的,小到在市场买菜买肉,大到购置房产和车辆,都是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今天我们简单说一下买卖合同中三处亮点内容,第一个亮点是确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为了强调合同效力优先,也更加凸显诚信原则,我们仔细来解读给听众朋友们听。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是肯定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对于守约方依据合同约定保护己方利益更为有利。

  因为一旦宣告合同无效,守约方在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有违约赔偿条款等将全部落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而真实的情况往往是缔约过失责任比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轻很多,违约方多数会通过故意主张合同无效的途径,意图逃脱更严重的惩罚。《民法典》上述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那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拥有充分依据,也更加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更主动保护和行使自身权利。

  一是限制出卖人的免责约定,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这个规定有两个层面的内容,一个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作出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的担保责任的约定,那按照自愿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有例外的情况,如果出卖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时,那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这个是有悖诚信原则,那这样一个时间段出卖人就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即使他们之前是有过约定的。另外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这一条的过程中,主张出卖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是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若买受人发现出卖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要注重证据的收集。

  二是明确分期付款解除合同前的催告义务。这个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能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一条规定是增加了关于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前的催告义务,而不能径直主张解除合同。至于催告的形式,这个规定没有作具体实际的要求,口头、书面、电子数据形式的催告的都可以。但解除行为涉及合同关系终止,影响较大,所以建议采取书面方式,方便保留证据。

  对于这条规定里面所陈述的合理期限,那何为合理期限,现行规定没有明确。对于出卖人来说,应尽量在发出的催告通知中明确买受人的付款期限,并且这个付款期限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等综合确定,避免日后主张解除合同的时候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解除条件。

  租赁合同是非常普遍的合同,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等等。今天我们主要讲两个亮点部分。

  第一个亮点是明确超期转租不约束出租人,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怎么理解这个法条呢?举个例子,A出租房子给B,出租期限是一年,经A同意,B把房子转租给C,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一年半,这样一个时间段A是同意转租,但是不知道转租期限超出一年,那超出的这个半年对于B和C是有效的,但是这个半年对于A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因为A出租给B就只有一年,一年过后A能要求C返还这个房屋,然后C可以依据跟B的这个转租合同来向B主张违约责任,这个也彰显了《民法典》合同编鼓励交易的精神。

  第二个亮点是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个是指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有效,这个转让并不限于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还包括赠与、遗赠甚至是将租赁物作为合伙投资等情况,因为上面讲述的情况都会涉及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问题。简单说就是这一个房屋通过某种方式变成其他人的,那这个租赁合同不会受一定的影响,这个新的所有权人也要受这个租赁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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