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0年月日。乙方确认并同意不为本协议项下车位单独办理产权登记或租赁备案登记等手续,但政府有特殊要求除外。
本协议项下车位使用权转让费为元(大写:)(所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协议项下车位使用权转让不以面积计价,本车位按个转让。
在交付日,乙方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办理本车位的使用交付手续。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本车位的使用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乙方在办理车位交付手续时,应按物业服务公司规定交纳车位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双方明确本协议为转让合同关系,并非保管关系,甲方对车辆无保管服务的义务。
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仅为乙方所购置的车位提供车位物业服务,对乙方所停放车辆的毁损不承担责任。
乙方应当为本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乙方车辆停放期间,如发生丢失,损坏,包括车辆、车辆装备部件被盗或被损,及车辆本身由于外部原因被撞、插、击、烧等造成的损失,应自行向损害方索赔,无法确认损害方或损害原因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查清后索赔;甲方及物业服务单位仅对因甲方直接实施破坏乙方车辆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拆除或损毁而无法修复,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使用权转让费不予退还。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