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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武某诉某二手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1-27 08:52:13 作者:江南体育官方入口 点击:16 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2021年4月份,某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广告:出售大众牌二手车一辆的视频广告,价格为20000元。武某看到该信息后,遂与甲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购买。2021年4月26日,武某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000元。6月5日下午,武某询问甲公司工作人员“车子没什么问题,比方烧机油啊什么的”,工作人员回复“放心吧,有问题的车咋卖”。6月11日,武某向甲公司支付了剩余车款19000元,甲公司亦于同日向武某发车,并随车寄送了一份买卖车辆协议书一份。6月18日,武某收到涉案车辆,并支付运费2500元。武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将该协议向甲公司寄回。2021年6月21日,武某在微信中再次问甲公司工作人员“这个车是不是营转非的车也就是下线的车”,工作人员未予回复。2021年6月25日,甲公司向武某寄出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2021年6月27日,武某收到上述两证。

  另查明,涉案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12日,初始所有权人为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出租营运车辆,后变更为非营运车辆。

  武某自2021年6月11日向甲公司支付剩余19000元车款后,双方就买卖车辆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二人之间的买卖车辆合同自此时成立并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武某的上述购买二手车法律行为是否系因甲公司的欺诈行为而作出。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涉案车辆系由小型出租客运汽车转为非营运用车,故其报废年限为8年。该车初始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12日,其报废时间应为2024年3月份,故该车自交付之日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其使用年数的限制仅为2年3个月。因此涉案车辆由营运转非营运的事实对买受方武某的合同权利影响甚巨,甲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其有义务在合同磋商及成立前以明示或其他方式对此信息及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向购买方武某予以告知,但其不仅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并且在武某提出利用微信视频查看证件时,亦以很多理由拒绝出示。武某作为一般消费者其对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的法律后果不能作出正确判断,从其于2021年6月21日下午微信中 “这个车是不是营转非的车,也就是下线的车”的发问内容来看,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购买非“营转非”车辆。而甲公司明知涉案车辆系“营转非”车辆的情况下,故意不向武某告知,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作出上述错误的意思表示,甲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院对武某请求撤销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返还武某支付的购车款20000元,并赔偿其支付的运费2500元。

  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武某购车款20000元,赔偿其运费损失2500元,共计22500元。

  被告故意不向原告告知涉案车辆系“营转非”车辆的实情,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王强儒,男,1977年出生,党员,现任利津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庭长,一级法官,先后从事民事审判,执行,行政审判等多项工作。多年来,作为身处审判执行第一线的一名法官,王强儒同志带头审理事实复杂案件、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勤于钻研,善于学习,堪称一名民事审判经验比较丰富、法律专业功底深厚、审判业务能力精湛的专家型、学习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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