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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协议(格式)

时间:2023-12-05 14:44:05 作者:江南体育官方入口 点击:16 次

  传线.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和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来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以公开竞价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4不良贷款。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1.5资产。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监理指令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

  1.6资产证明文件。本协议中“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资产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书面材料。

  1.7风险。本协议中“风险”是指,资产因法律政策、资产本身以及资产证明文件等方面问题造成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资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没办法实现的可能性。

  1.9转让基准日。本协议中“转让基准日”是指,甲方计算拟转让的资产金额的截止日,即 年月日。

  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没办法继续享有。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没办法享有甲方对其转让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有几率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2.4乙方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有几率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⑶资产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⑸资产的保证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⑼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

  ⑽资产的抵押协议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⒃乙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丁三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⒄资产存在权利不完整、第三人拥有部分权利及/或第三人对拍卖标的已经、正在或将要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人占用、侵权等情形);

  2.5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甲方在债务人处存有部分未予抵销的资产,因此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的金额与本协议3.6条表述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2.6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并与甲方、丁方签署本协议。

  2.7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贷款剥离银行投资或自办实体的项目放弃对贷款剥离银行及/或其投资或自办实体的追溯权。

  2.8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中国各级政府担保的项目不得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并应要求其后续受让人不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该类项目。

  2.9对于最初由贷款剥离银行签署,后随资产由甲方承继的,或由甲方签署的,为保全或处置特定资产而达成的诉讼代理协议和清收代理协议以及类似的协议(“第三方协议”),乙方同意,一经本协议生效,其将继承甲方自转让基准日起在该等“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协议”条款的约束。

  2.10 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所揭示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3.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系本协议1.5条所表述的作为总称的资产,经过甲方一定时期的回收和处置,其表现形式可能已不再是贷款等债权形态,部分资产表现形式可能为其它债权形态,也可能为物权形态,还可能为物上请求权或其它权利、权益形态。

  3.2为便于说明,对于转让标的,本协议及其附件、丁方发布的《竞价公告》均仍可能以不良贷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形式表述,但不论其表述形式、用语及方式如何,作为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或权利种类(或性质)均依其客观状态所唯一确定。

  3.4资产之数量及情状均以现状为准,乙方已通过询问甲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当地考验查证等方式来进行了买方尽职调查,并已获取资产现状的详情和具体信息,乙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

  3.5在向乙方交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资产前,非因甲方出于故意侵害乙方合同及其相关利益目的而致资产现状之任何变化,乙方均认可资产现状未改变。

  3.6甲方向乙方转让对 等户债务人共计笔资产,账面金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甲方同时向乙方转让户实物资产或权利。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3.7前款资产账面金额包括资产原协议本金、截至转让基准日按原协议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资产发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

  3.8前款资产账面金额是以本协议附件二所列资产证明文件并仅仅是以其为依据计算的。

  3.9乙方允许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协议3.6条确定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各资产金额存在如2.4条披露的能够理解的不一致。

  4.1甲方将3.6条转让标的整体作价人民币 元(小写: 元)转让给乙方。

  4.2基于甲乙丁三方对转让标的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三方约定,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5.1在资产拍卖成交之日起十五(15)日内,乙方、丁方应相互配合将4.1条所载价款一次性全数汇到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6.1甲方应于乙方和丁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5.1条价款一次性全数支付义务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将资产证明文件交付乙方。

  6.3甲方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以甲方档案中现有文件资料为准、为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6.4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中“债务人名称或实物资产名称或权利名称”一栏中债务人名称的填写系甲方按其与贷款剥离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所列示的债务人名称填写,其与资产之对应关系及解释概以甲方内部系统及其理解为准,乙方丁方对此予以认同并于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时已再次对资产与“债务人名称”的对应关系予以核对并认可,乙方丁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5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中“原贷款合同编号”一栏的填写系甲方按其与贷款剥离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所列示的贷款合同号填写,原贷款合同自身可能并无固有合同编号亦或“原贷款合同编号”与原贷款合同自身固有之合同编号可能并不一致,其编制原理、与资产之对应关系及解释概以贷款剥离银行与甲方在双方《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的理解为准,乙方丁方对此予以认同并于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时已再次对资产与“原贷款合同编号”的对应关系予以核对并认可,乙方丁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6甲方对其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的性质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对于该文件是否能起到资产证明作用的判断、该文件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其在本协议附件二中所归类别的判断等)及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如何在各栏目归类放置等诸事项,业经乙方丁方认可,乙方丁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7乙方声明,其对甲方交付的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已经过充分阅读,并对以下事实已有充分认识:从甲方受让的资产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并且仅仅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为依据的。

  6.8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

  7.1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将有关债权资产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费用由乙方承担。

  7.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7.1所述的资产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相应的损失等类似要求。

  8.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转让方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乙方享有。

  9.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也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且甲方认为根据资产性质和现状能够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⑴对资产的保证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保证人担保权转让。

  ⑵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1第(1)项所述的资产保证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相应的损失等类似要求。

  ⑶如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可与保证人协商,如保证人同意,可另行签订资产的保证合同。

  ⑴对资产的抵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抵押人担保权转让。

  ⑵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2第⑴项所述的资产抵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相应的损失等类似要求。

  ⑶如果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⑴对资产的质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质押人担保权转让。

  ⑵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要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3第⑴项所述的资产质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未明确认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不予认可等)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相应的损失等类似要求。

  ⑶如果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⑴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收购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出让事宜取得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甲方受本协议约束。

  ⑵甲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⑴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中国自然人),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受让事宜取得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乙方受本协议约束。

  ⑵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⑴丁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受让事宜取得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乙方受本协议约束。

  ⑵丁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14.1基于本次资产转让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法律和法规应进行披露的除外。

  14.2三方都同意,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三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15.1三方同意,虽然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如果三方中任何一方违约,或者三方都违约,违约方均应放弃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其他各方或/和法院(含仲裁机构)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给乙方、丁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丁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因本协议实际获得的转让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

  ⑴乙方、丁方违反其连带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即按应付而实际未付的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继续予以补偿,直至补足为止。

  ⑵乙方、丁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丁方赔偿因其不按本协议约定付款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⑶乙方、丁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7.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终止、解释、执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8.1三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两方该争议的存在(要求开始协商)后六十(60)天内,三方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裁决。

  (1)本协议为三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和唯一的协议,取代之前三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来往通信中的相关内容。

  (2)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作出、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本协议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三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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